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进一步治理淮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进一步治理淮河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切实做好进一步治理
淮河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1991年以来,特别是2003年淮河大水后,国家全面加快治淮工作进度,淮河治理取得重大进展,19项骨干工程全面建成,防洪能力明显提高,防洪减灾效益显著,为保障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淮河流域防洪排涝减灾体系仍不完善,行蓄洪区人口众多和建设滞后、平原洼地排涝能力偏低、下游河道泄洪能力不足、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并存、水利管理薄弱等问题日益突出。为继续巩固治淮建设成果,构建更为完善的流域防洪排涝减灾体系,现就切实做好进一步治理淮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遵循“蓄泄兼筹”治淮方针,从淮河流域水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利的需求出发,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兴利与除害并重,统筹解决好防洪排涝和水资源利用与保护问题,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为淮河流域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解决行蓄洪区群众安全居住、平原洼地防洪排涝、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着力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坚持突出重点。统筹考虑防洪、排涝、抗旱、水资源利用与保护,处理好各项治理措施间的关系,区分轻重缓急,量力而行,重点解决突出问题。
--坚持科学决策。进一步推进重大工程充分论证、科学比选,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坚持建管并重。在加强工程建设的同时,进一步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工程良性运行机制,切实强化水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