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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进一步治理淮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积极推进淮河行蓄洪区和淮河干流滩区居民迁建
  (九)合理确定居民迁建任务。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愿、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用10年左右时间,逐步将居住在淮河行蓄洪区和淮河干流滩区设计洪水位以下以及行蓄洪区庄台上超过安置容量的人口搬迁至安全地区,基本完成安徽省沿淮行蓄洪区、河南省启用标准低的行蓄洪区、江苏省鲍集圩行洪区和淮河干流滩区的居民迁建任务,频繁使用的行蓄洪区和经常受灾的滩区居民迁建要优先安排。
  (十)科学制订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居民迁建可采取迁入保庄圩、后靠安置、区外安置等方式进行,尽量实行整村集中搬迁,也可分年分批搬迁。安置区要相对集中,合理确定规模和布局,确保防洪安全,并统一规划和建设供水、供电、道路、公共卫生、教育等基础设施,为今后经济社会发展留有空间。流域各省级水利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淮河流域防洪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编制居民迁建规划,经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省人民政府审批。按照居民迁建规划确定的搬迁区范围,流域各省级水利部门要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征求居民意愿并进行逐户登记签字,编制居民迁建年度实施方案,经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十一)安排补助投资支持居民建房。要统一规划安置区居民建房,以居民自建为主,所需宅基地执行本省相关标准。新房建成后,要及时拆除搬迁区的原住房,原住房拆除后的宅基地必须复耕。对于建新房拆旧房的居民,根据2011年价格水平,中央投资补助标准为每户3.3万元(其中2.5万元用于建房补助,0.8万元用于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随着政策和物价等变化可适时调整;省级投资不低于中央投资的40%,并整合现有相关渠道资金,加大对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市县政府也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出台优惠政策。搬迁区居民到城镇购买住房或投亲靠友,整户搬出行蓄洪区和滩区,也享受上述补助政策。居民迁建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原住房全部拆除后方可全额支付,具体管理办法由流域各省另行制定。今后行蓄洪区运用时,对应拆除而未拆除的原住房及其附属物造成的损失,不予补偿。
  (十二)做好居民迁建组织实施。流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完善机制,积极推进居民迁建工作。流域各省人民政府要负总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和综合协调,及时足额落实省级投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用地审批、登记发证和原宅基地复垦整理指导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房指导、房产证核发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居民迁建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民政、财政、环境保护、农业、电力、电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大力支持。流域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切实做好宣传和发动工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十三)强化居民迁建监管。在规划搬迁区内,原则上不再安排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禁止新建和改扩建房屋,组织和鼓励居民到安置区建房。要及时公示居民迁建实施方案、补助资金安排等情况,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安置区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居民迁建的后续管理,完善安置区基础设施,健全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安置区吸引力,及时帮助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居民不返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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