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日常事务,指导和监督各级执业兽医考试考务机构的保密工作。
各级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机构应当成立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领导小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命题,试卷的印刷、保管、运送和交接,答题卡的回收和保管,以及阅卷评分、考试结果公布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工作。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对参与命题,试卷的印刷、保管、运送和交接,答题卡的回收和保管,以及阅卷评分等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保密资格审查。
第七条 考区、考点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办法,监督检查保密制度执行情况,对参与考务工作的涉密人员进行教育和管理。
考区办公室、考点办公室负责试卷、答题卡的运送、交接和保管,试卷的启用,以及答题卡的回收和保管等环节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 各级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机构的人员及其他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有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参加当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不得参加当年考试命题、试卷监印、试卷保管、监考、评卷及考试保密管理工作。
各级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机构的人员及其他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主动申请回避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停止其承担的考试工作。
第二章 命题及试卷印制
第九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采取集中会议方式,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组织专家命题,并对命题工作实行全过程保密管理。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命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条 命题用的计算机、移动存储等设备,以及命题过程中形成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等所有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的存放和运送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第十一条 参与命题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保密纪律:
(一)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暗示有关试题试卷、标准答案的内容及其他命题工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