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试卷在正式拆封启用并向考生分发前,考场监考员应当向考生展示试卷袋密封情况,并当众拆封;发现试卷袋破损或者已被拆封的,应当立即报告。
在每场考试进行期间,监考员及其他能接触到试卷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泄露试卷的内容;缺考的试卷,不得拿出考场或者监考员自行做题。
第二十六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场的设置及其周边环境,应当符合考试保密工作要求。考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和防止利用无线电设备泄露试题试卷的监控设施。
考点办公室应当与提供考场的单位签订《考场保密工作协议》,并监督其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 每场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应当回收试卷和答题卡,清点无误后,由监考员将答题卡放回规定包装袋,送到考场试卷保管室密封并签字。
考点办公室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在考场试卷保管室对考生的试卷、答题卡统一进行清点、封装,并移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场所保管。考点办公室机要员应当对答题卡的清点、封装和移交过程实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八条 考点办公室应当在当年考试结束后2日内,通过机要或者直接押运等方式将本考点的答题卡送交考区办公室。
考区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答题卡后2日内,通过机要或者直接押运等方式将本考区的答题卡送交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留存和公开考试试卷。
试卷应当在考区办公室派出的监督员和考点办公室主任的监督下,在考试结束后24小时内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全部销毁,填写销毁记录。
备用试卷应当全部回收到考区,由考区办公室审核、清点后,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统一销毁,填写销毁记录。
第六章 阅卷评分
第三十条 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正式拆封启用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
第三十一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相对封闭的场所进行阅卷。用于阅卷评分的计算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