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查自纠(7月到8月)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文件要求组织本局发证的获得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开展自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所属实验室开展自查;获得国家级资质认定的实验室由国家认监委和各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组织自查。
(三)现场检查(8月到9月)
国家认监委选派有资质认定工作经验的管理者和资深评审员,分别组成资质认定工作检查组和获证实验室检查组,对1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部分获证实验室和9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结果上报(10月)
1. 地方两局和各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应于10月30日前向国家认监委上报自查总结。
2. 11个获证实验室检查组和9个资质认定工作检查组应于10月30日前将检查总结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认监委。
四、工作程序
1. 国家认监委向接受抽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通知,并请其做好准备工作;向检查组长下发被检查实验室名单和《检查任务通知书》(表格见附件3、4)。
2. 获证实验室检查组依据国家认监委下达的任务,与被检查省份的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沟通,提前1天将被检查实验室名单告知被检查省份的质量技术监督局。
3. 获证实验室检查组和资质认定工作检查组的食宿、交通等费用按有关规定标准由被检查省份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垫付。检查工作结束后,国家认监委统一拨付相关经费。
五、工作纪律
检查组(包括国家认监委派出的和地方两局、行业评审组自查派出的)不得由被检查实验室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劳务费(礼金)和礼品。一旦发现违反者,将严肃处理。
六、结果处理
1.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自查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有问题的实验室进行处理的,要将处理结果和有关情况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行业评审组自查中发现实验室存在问题的,要将情况及时上报国家认监委。
2.国家认监委组织的检查,将按以下方式处理:
(1)实验室存在一般问题,需要进行整改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及验证其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国家认监委。
(2)实验室存在违法检验行为的,检查组应及时将情况反馈其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并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3)实验室检测能力不能有效维持的,检查组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其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在二十天内重新确认实验室的能力范围,并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3.对资质认定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国家认监委将向相关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出通知书。
4.各获证实验室检查组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时,要及时与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联系,以保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联系人: 周 刚 李文龙
联系方式:82262770 82262769
附件:
1.2011年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检查表
2.2011年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工作检查表
3.2011年省级资质认定工作检查任务通知书
4.2011年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检查任务通知书
5.2011年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检查结论意见书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1:
2011年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检查表
被检查实验室名称: 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综合评价
| 检查情况简要描述
|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一)规范检测活动,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 1.1
| 实验室在登记(注册)地点执业,如执业地点变更已报资质认定发证机关备案; 未经许可不在异地设立分支、代理机构。
| | | | |
1.2
| 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
| | | | |
1.3
| 在检测报告中依法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识,不超项检验、超期检验。
| | | | |
| 1.4
| 不伪造数据,不未经检测出具报告。
| | | | |
1.5
| 检验报告加盖单位公章或具有授权文件的授权章。
| | | | |
(二)
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管理体系有效运
行
| 2.1
| 实验室体系文件覆盖《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全部要求。
| | | | |
2.2
| 对检测人员实行考核,做到应知应会、持证上岗。人员技术能力满足检测岗位要求。
| | | | |
2.3
| 最高管理者、技术主管、质量主管有有效的任命文件。实验室的管理部门有明确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业务管理职能,并能有效实施。
| | | | |
2.4
| 监督员设置充分,按计划实施监督并记录;对监督中发现的不符合执行《不符合处理程序》和《纠正、预防措施程序》。
| | | | |
| 2.5
| 按计划开展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内审范围覆盖了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内审管理、管理评审、检测能力等全部要素及全部部门。
| | | | |
2.6
| 管理评审的范围涵盖《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内容,有文件化的输入报告,管理评审做出的规定得到有效落实。
| | | | |
2.7
| 所采购的校准服务及供应品经过验收,并确认满足检测要求。
| | | | |
2.8
| 在用的检测标准正确、有效;按标准正确实施检测;对偏离标准的检验活动应文件化并得到批准。
| | | | |
2.9
| 仪器设备(标准物质)、检验环境条件持续满足检验要求。
| | | | |
2.10
| 有仪器设备期间核查计划和记录,通过期间核查保持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
| | | | |
2.11
| 自行校准(内部自行校准)的仪器设备有溯源图和校准规程;有校准记录和校准报告;其参考标准按计划实施了强制检定;参考标准的准确度、校准所在环境、实施自行校准的人员满足校准技术要求。
| | | | |
2.12
| 样品具有惟一性标识,有接收状态描述和全过程记录,样品的存放保证样品不会丢失和损坏,样品的处理符合与客户合同的约定。
| | | | |
2.13
| 检测报告格式正确,信息充分,检测结论意见用语正确,并经授权签字人批准签字。
| | | | |
2.14
| 制定检测质量控制方案计划并有效实施,进行必要的能力验证或实验室比对。
| | | | |
2.15
| 有征求用户意见、及处理投诉申诉的记录。
| | | | |
(三)对食品检验机构的特殊要求
| 3.1
| 体系文件覆盖《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全部要求。
| | | | |
3.2
| 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熟悉《食品安全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接受过相关培训。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