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士环境资源厅、国土资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近年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房地产调控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采取积极有效肇政策措施,调整优化土地供应和利用结构,千方百计增加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优先满足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对于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和土地市场规范发展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一些地方在落实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市场调控任务时,为缓解土地供求矛盾,多渠道、多位置布置保障性安居工程,出现了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和企业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等倾向性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管理,依法依规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供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取得力措施,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及时供应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到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应保尽保、及时供应。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全力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的实施管理,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保证项目及时落地。要优先安排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要提前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及时供地、及时开工建设。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审核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审核报批周期,提高报批效率。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建立定期检查、责任考核追究制度,督促市县建立健全分工负责和绩效考核制度,及时发现和帮助解决影响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与管理方面出现的各种问题。对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