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土地供应管理,严格控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标准
规范用地合同管理,严格控制住房套型面积标准,以有限的土地资源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各类房型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为主。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及违约处罚条款等必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强化履约监管。
三、严禁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建公共租赁住房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
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等),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建设行为,严禁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若建公共租赁住房。对于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建设用地紧缺的个别直辖市,确需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试点的,城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控制规模、优化布局、集体自建、只租不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流转的原则,制订试点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土资源部审核批准后方可试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房。
四、严格规范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兴建保障性住房行为
严格执行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兴建住房的政策规定,距离城区较远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独立工矿企业,为解决内部员工住房困难,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应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县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未履行申报程序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用地,也不得进行土地用途的变更登记。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其建设标准和供应对象等,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纳入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对符合国发<2007>24号文降规定条件的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已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