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材料”,是指在生产另一货物过程中所使用的货物,包括任何组分、成分、组件、原材料、零件或者部件;
“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者装配;
“公认的会计原则”,是指在中国或者哥斯达黎加境内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方面的公认的一致意见或者实质性权威支持。公认会计原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概括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以及程序;
“可互换材料或者货物”,是指为其性质实质相同、在商业上可以互换的货物或者材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原产地证书
2.原产资格申明
附件1
原产地证书
1.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家:
| 证书编号: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
原产地证书
签发国 ____________
(填制方法详见背页说明)
|
2.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在已知情况下:
|
3.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家:
| 仅供官方使用:
|
4.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离港日期:
船舶/飞机/火车/车辆编号:
装货口岸:
到货口岸:
| 5.备注:
|
6.项目号(最多20项)
| 7.唛头及包装号
| 8.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描述
| 9.HS编码(6位数编码)
| 10.原产地标准
| 11.毛重或其它计量单位(如数量、升、立方米等)
| 12.发票号码、开发票日期及发票价格
|
13.出口商申明
下列签字人证明上述资料及声明正确无误,所有货物产自
(国家)
且符合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相关规定。
该货物出口至
(进口国)
地点、日期及授权人签名
| 14.证明
根据所实施的监管,兹证明上述信息正确无误,且所述货物符合《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要求。
地点、日期[1]、签名及授权机构印章
电话: 传真: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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