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的规定的通知

  第二条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须取得商务部核发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并在经营资格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
  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施工企业需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 取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还应当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手续,并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第四条 经营企业首次或重新进入某国(地区)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应依据有关规定,征求我驻该国(地区)使(领)馆的意见,并定期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经营企业到与我无外交关系或敏感的国家(地区)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应严格执行商务部和外交部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经营企业在追踪承揽项目过程中应首先结合自身资金实力和技术管理水平,本着能力可及、技术可行、风险可控和效益有保障的原则,对项目内容、背景、技术、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及规范、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项目建设对当地的影响和预期社会经济效益及项目所在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环境和治安状况、恐怖威胁等进行全面了解和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对项目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及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做到科学决策。
  第六条 经营企业对资金来源不明确或融资方案难以落实、存在重大设计缺陷、缺乏技术可行性的项目,应要求业主澄清资金来源或调整融资方案,说服业主变更设计和修改技术方案,否则不应承揽。
  第七条 经营企业追踪承揽拟使用中国金融机构信贷的带资项目的,在未取得有关金融和保险机构出具承贷、承保意向函前,不得擅自对外承诺为项目融资。
  经营企业追踪承揽拟使用我国对外提供的具有一定优惠条件的信贷项目的,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承诺融资,也不得主动建议外方向中国政府提出融资要求或对外承诺协助取得中国政府的优惠出口信贷支持。
  第八条 对申请使用中国金融机构信贷的带资项目,有关金融机构和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在坚持市场原则,分类管理、分帐核算的基础上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信情况、经营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严格评审。对不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不予提供信贷和信用保险支持。
  第九条 对合同额在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且需我金融机构提供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的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及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经营企业须按照《关于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报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