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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的规定的通知

  第十条 经营企业承揽合同额超过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项目,须按照《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投(议)标许可;参加由外国政府招(议)标的政府间合作项目(含使用中国进出口银行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的项目),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经营企业应坚持诚信经营,严禁通过商业贿赂等不法手段获取项目;严禁与国外中间商串通,以不存在或无法落实的项目名义从国内企业骗取佣金。
  第十二条 2家以上经营企业参与同一项目竞标的,有关经营企业不得以不正当的低价竞标,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
  第十三条 经营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严格执行对外承包工程生产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四条 经营企业应根据项目施工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施工方案,合理安排人员、资金和机械设备的投入,加强同项目所在国政府部门、业主和咨询公司的沟通与协调,保证项目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
  如项目出现一个月以上的拖期,经营企业应在7日内将拖期情况及赶工计划和措施向我驻当地使领馆书面报告,并抄报商务部和建设部;之后每月报告项目最新进展情况,直至拖期问题解决。
  第十五条 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工程项下劳务人员的派出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的劳动保护,建立健全劳务纠纷和突发性事件的防范和快速反应机制。
  第十六条 经营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安全防范工作,落实安全责任,保证安全投入,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防范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在我驻当地使领馆的领导下,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第十七条 经营企业应遵守项目所在国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重视环境保护,维护当地劳工权益,积极参与当地公益事业,依法履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第十八条 经营企业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项目所在国相关法律规定,做好自身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同时不得侵犯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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