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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的规定的通知

  第十九条 经营企业在开立外汇帐户、办理进出口核销手续以及工程款等相关外汇收支手续时,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国有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保障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国有资产损坏和流失的国有经营企业,我驻外使(领)馆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其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机构或公司所在地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报商务部。
  第二十一条 经营企业在承揽和实施项目过程中,应实事求是地介绍自身实力和项目情况,严禁不负责任的虚假宣传;如在当地开展宣传活动和接受媒体采访,应事先征求我驻当地使(领)馆的意见。
  对经营企业利用当地媒体对项目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我驻当地使(领)馆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外交部和商务部;经营企业属国有企业的,应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公司所在地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各地方商务、建设主管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监管工作,随时跟踪相关企业在境外承揽、实施的有关项目的进展情况,督促有关企业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经营企业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商务部、建设部和安全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经营企业,商务部将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视情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四条 境内企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开展承包工程业务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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