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 国家教委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贯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4年2月5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精神,制定了高等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和中等专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予下发,请参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据上述文件的内容,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各类学校工资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并抄报人事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附件一
高等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高等学校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此次高等学校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建制成人高等学校中1993年9月30日在册的正式职工。
(二)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均不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但其中由学校派遣到校办企业工作,现仍属学校事业编制、工资关系仍在校内的人员,列入这次高等学校工资制度改革实施范围。
二、新工资制度的内容和工资构成
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等级工资制。
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和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制由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两块构成。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为工资中固定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能力、责任、贡献、劳动的繁重复杂程度;津贴为工资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各类人员岗位工作特点、实际工作的数量质量差别。在各单位工资总量构成中,职务(技术)等级工资部分占70%,津贴部分占30%。
三、职务(技术)等级工资
(一)高等学校教师(含科研人员,下同)执行高教、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二)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执行高校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二)。
(三)高等学校工程技术、图书情报、出版编辑、卫生技术等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应职务等级工资标准。
(四)高等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实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度,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三)。
(五)高等学校党务工作人员及工会、共青团等工作人员参照同级行政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六)高等学校的技术工人按照高级技师、技师两个技术职务工资标准和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执行(见附表四-1)。普通工人执行普通工人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四-2)。
四、津贴
(一)津贴是高等学校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应与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津贴的发放要以考核情况为基础,与工作人员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直接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不能平均发放。
(二)津贴的实施按国家规定的30%比例实行总量控制、政策指导,学校自主分配。学校在核定的30%比例的津贴总额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津贴项目、档次、标准及实施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高等学校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各自的特点设置教学课时津贴、科研课题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岗位目标管理津贴、领导职务津贴等津贴项目。
1.教学课时津贴。适用于高等学校教学人员,以教师实际授课时数和质量为主要依据计发。津贴标准可根据不同职务设若干档次。教学辅助人员、政治辅导员以及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指导教师等教学人员,可按工作量折算课时领取教学津贴。
2.科研课题津贴。适用于高等学校专职和兼职科研人员,根据科研课题(项目)的等级、经费总额和科研人员在课题研究中所负责任大小确定。科研辅助人员可按工作数量和工作质量领取科研辅助津贴。科研课题津贴和科研辅助津贴可参照科研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研究生导师津贴。根据实际指导研究生的层次和数量来确定。
4.领导职务津贴。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领取领导职务津贴。津贴标准根据职务高低和所负责任的大小确定,其中,学校校长和党委书记的津贴标准由学校提出意见,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不担任领导职务时,该项津贴即行取消。在集中主要精力做好领导岗位工作的前提下,对兼做教学、科研工作的,在领取领导职务津贴的同时还可根据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工作量发给相应的教学、科研津贴。
5.岗位目标管理津贴。适用于高等学校行政人员,根据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担任科以上实际领导职务的行政人员,其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标准要与担任同级领导职务专业技术人员的津贴水平大体平衡。
6.技术工人岗位津贴。根据技术工人实际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技术水平、岗位差别确定。
7.普通工人作业津贴。根据高等学校普通工人实际工作的数量、工作表现确定。
(四)对高等学校重点基础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科研项目中从事基础研究、尖端技术和高技术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可在上述国家规定的30%津贴比例之外,另设特殊岗位津贴。津贴标准一般按这部分人员工资的20%-30%掌握。具体实施办法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人事、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上述津贴制度建立后,原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包括按国家有关政策用学校自有收入发放的带有奖金性质的其他项目)在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予以取消。超过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的部分,由学校统一掌握,可与新设津贴合并使用。
(六)国家规定的政府特殊津贴,特殊行业的保健性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奖励制度
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管理工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要给予奖励。
(一)对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取得开创性成果并产生重大社会效益;在基础研究、尖端技术、高技术研究中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在应用科学方面取得重大成果,产生重大经济效益,以及获得全国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材)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等人员,给予一次性重奖。凡其成果能够用于生产活动,带来重大经济效益的,奖励金额从所获利润中提取;从事教学工作、基础研究、尖端技术和高技术研究的人员,其奖励金额在国家专项基金中列支。重奖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审批权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