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号《
企业财务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号《
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依计税利润扣除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全额计征“两金”。所有企业提取的折旧免征“两金”。
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两金”,仍按国务院和财政部现行征集办法执行。
经国务院职能部门和省级政府批准建立,未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收费和基金,要按收入全额计征“两金”。
三、从严控制减免,严格各种越权减免行为
为了保证“两金”收入及时足额上交,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文件规定的减免范围和项目,从严掌握和执行,不得超越权限擅自批准或口头同意减征、免征或缓征应上缴的“两金”。各级地方财政、税务部门未经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自行制定了“两金”减免规定要及时纠正,并恢复征收。今年内国家不再出台新的减免“两金”的政策,对临时性、困难性的减免,今年也一律停止审批。各地方因擅自减免而未完成“两金”上缴任务的,中央财政要相应扣减地方“两金”分成收入。
四、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两金”征收管理
所有缴纳单位和个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必须照章缴纳“两金”,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都应按照有关规定,主动登记、申报、及时、足额地缴纳“两金”。凡有漏交的要主动申报,欠交的要做出补交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期补交。任何地区、部门都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国家“两金”收入。按规定应缴纳“两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税款的同时缴纳“两金”。为了确保“两金”收入任务的完成,“两金”收入要同国家税收一样,纳入各级税务部门的考核指标,同时建立相应的奖罚制度。各级银行应按规定保证“两金”及时足额划解入库,不得占用。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宣传“两金”征收政策,提高缴纳人的缴纳观念和自觉性。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征管力量,做好培训工作,改进征管手段。
五、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征管中的问题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对新形势下如何做好“两金”征管工作,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分析“两金”收入来源的变化情况,并主动向当地领导汇报“两金”征管中的情况,提出征管措施,取得领导的支持,及时解决“两金”征管中出现的问题,保证“两金”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