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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财政部印发《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3年8月26日 (93)财会字第49号)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银行分行:
  为了规范建设单位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建设单位,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
  附件: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

抄送: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      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现对《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有关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转出投资,固定资产折旧和交付使用资产计价等会计处理问题,作如下修订:
  一、会计科目
  (一)取消“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和“转出投资”三个科目。
  (二)修改交付使用资产的计价办法
  1.关于“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迁移费等,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在“待摊投资--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科目核算,分摊计入建筑物成本;非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在“其他投资--无形资产”科目核算,作为无形资产单独交付生产使用单位。
  2.关于“专利费”和“技术保密费”。专利费和技术保密费不再计入设备成本,应作为无形资产单独移交生产使用单位,在“其他投资--无形资产”科目核算。
  3.“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费”、“农业开荒费”和“非常损失”等,不再核销,应作为递延资产单独移交生产使用单位,在“其他投资--递延资产”科目核算。如果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发生非常损失,在“待摊投资--其他待摊投资”科目核算。
  (三)“待摊投资”科目补充修改下列明细科目
  1.修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本明细科目核算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科目。非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作为无形资产在“其他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增设“施工机构转移费”明细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因成建制地调来承担施工任务而发生的一次性搬迁费用。
  3.增设“报废工程损失”明细科目,核算由于管理不善、设计方案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报废所发生的扣除残值后的净损失。经批准的报废工程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等科目;报废工程回收的设备、材料估价入帐,借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4.增设“耕地占用税”明细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的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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