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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五)将“交付使用财产”科目改为“交付使用资产”科目,并在“交付使用资产”科目下设置“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四个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建设单位交付(或结转)生产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上述四个明细科目应分别按资产类别或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六)修改“固定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自用的各种固定资产原值。建设单位按基建计划用基建投资购建完成应交付生产使用单位的已完工程(如宿舍、办公楼、汽车等),在未移交前,因筹建工作需要,经批准暂时使用的,不作为建设单位的固定资产,不在本科目核算。
  建设单位固定资产的标准及分类按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2.主管部门或生产企业无偿调拨给建设单位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调出单位帐面原值),贷记“上级拨入资金”科目(净值)和“累计折旧”科目(调出单位已提折旧)。
  3.建设单位对于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已提折旧)和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净值),贷记本科目(帐面原值)。
  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重置完全价值),贷记“累计折旧”科目(估计价值)和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净值)。
  4.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和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七)将“折旧”科目改为“累计折旧”科目,取消“折旧基金”科目。
  1.“累计折旧”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2.固定资产折旧,一般应根据核定的月折旧率和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按月计算。月份内投主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折旧,从下月起计算折旧;月份内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照计折旧,从下月起停计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其净损失列作待摊投资。
  3.建设单位按月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4.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
  (八)增设“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因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2.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的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借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帐。
  (九)修改“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的核算内容。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清查财产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亏和毁损(不包括固定资产的毁损),财产盘盈也在本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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