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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2.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净值),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已提折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原值)。
  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重置完全价值),贷记本科目(净值)和“累计折旧”科目(估计折旧)。
  盘亏和毁损的库存设备,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科目。盘盈的设备估价入帐,借记“库存设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亏和毁损的库存材料,按计划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科目,分配盘亏和毁损材料的成本差异,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盘盈的材料按计划成本,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毁损设备材料的残料送交入库,按计划成本,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购器材在运输途中的损失,除合理的途中耗损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外,能确定应由责任单位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应从“器材采购”科目转入“应付器材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尚待查明原因和需要报经批准才能转销的损失,应从“器材采购”科目转入本科目。
  3.各种盘亏和毁损的财产,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进行转销。
  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库存设备、材料的盘亏、报废和非常损失,以及采购器材在运输中的短缺和非常损失,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款项,借记“其他应收款”或“应付器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属于无法收回的超定额损耗,报经批准后,借记“采购保管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3)属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非常损失,借记“其他投资--递延资产”或“待摊投资--其他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4)盘亏和毁损的设备,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借记“待摊投资--设备盘亏及毁损”科目,贷记本科目。
  4.各种盘盈的财产物资,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进行转帐。
  固定资产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设备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设备盘亏及毁损”科目;材料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采购保管费”科目。
  5.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2)待处理设备损失;
  (3)待处理材料损失。
  (十)增设“上级拨入资金”科目,取消“固定基金”和“流动基金”科目。
  1.“上级拨入资金”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收到投资单位(主管部门或企业)拨入的供建设单位组织和管理基建活动使用的资金,包括拨入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2.建设单位收到上级拨入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调出单位帐面原价),贷记“上级拨入资金”科目(净值)和“累计折旧”科目(调出单位已提折旧)。建设单位收到上级拨入的流动资产,借记有关科目,贷记“上级拨入资金”科目。将上级拨入资金退回时,作相反分录。
  (十一)增设“贸成收入”科目,取消“专用基金”和“专项存款”科目。
  “留成收入”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从实现的基建收入和基建包干节余中提取的留归建设单位使用的各种留成收入。
  从基建收入中提取的留成收入,借记“应交基建收入”科目,贷记“留成收入”科目。
  从基建包干节余中提取的留成收入,借记“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科目,贷记“留成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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