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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按规定从留成收入中应交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借记“留成收入”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
  按规定支用留成收入时,借记“留成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十二)增设“有价证券”科目,取消“国库券”科目。
  “有价证券”科目核算建设单位购入的国库券等有价证券。
  建设单位认购国库券,应于交款时,借记“有价证券”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归还的本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收到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基建收入”科目。
  “有价证券”科目按有价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十三)增设“应付福利费”科目。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提取的福利费。
  2.建设单位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借记“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应交基建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支用福利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福利费结余。
  (十四)将“专项应交款”科目名称改为“其他应交款”。
  “其他应交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及方法与“专项应交款”相同。
  二、记帐方法
  建设单位会计记帐统一采用借贷记帐法。
  三、会计报表
  取消“应核销基建支出及转出投资明细表”、“专用基金表”、“资金平衡表补充资料”和“国外借款明细表”,保留“基建财务快速月报”、“资金平衡表”、“基建投资表”、“待摊投资明细表”、“基建借款情况表”和“投资包干情况表”,并对保留的报表作如下修订:
  (一)基建财务快速月报
  1.在本表“本年投资借款支用数累计”项目所属其中“拨改贷投资借款支用数累计”项目后,增设“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支用数累计”项目和“部门基建基金借款支用数累计”项目,分别反映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累计支用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和部门管理和安排的基本建设基金借款,分别根据“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2.在“投资借款指标结余”项目所属其中:“拨改贷投资借款指标结余”项目后,增设“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指标结余”项目,反映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指标结余数,根据““基建投资借款指标备查簿”中结转本年继续使用的上年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指标结余,加本年核定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指标,减本年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累计支用数后的数额填列。
  3.将“本年反资完成额累计”项目,由按资金来源种类填列,改为按投资完成额构成内容填列。即在本项目下,设置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四个项目,分别反映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所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额、设备投资完成额、待摊投资完成额和其他投资完成额。分别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填列。
  (二)资金平衡表(会建01表)
  1.将本表资金占用方原“基本建设支出合计”项目所属“交付使用财产”项目改为“交付使用资产”项目,并在该项目下增设“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四个项目,分别反映期末购建完成已移交或结转生产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实际成本。分别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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