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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印发《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3年12月11日 (93)财会字第8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办发[1993]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和国清[1993]78号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办法(扩大试点用)》的通知等规定,现将《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

附件:       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为了搞好清产核资工作,现将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企业主要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经过验收核实,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固定资产重估后如为增值,按增值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净值的增加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二、对清理出来的1991年底以前发生的各种潜亏,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属应分期摊入成本的,借记“管理费用--潜亏摊销”科目(金融企业列入“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属于经批准冲销有关资本的,借记“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三、对清理出来的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1991年底以前发生的产成品损失,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规定处理时,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产成品潜亏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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