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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

  3.问卷调研。按照东部、中部、西部各有代表性地方参加的原则,10月中旬,法制工作委员会向北京、安徽、甘肃等15个地方人大发函,请地方人大协助组织当地税务部门填写针对科学技术进步法三十三条设计的调研问卷。各地都反馈了问卷。
  4.实地调研。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综合考虑科研资源和企业分布情况,法制工作委员会与科技部联合组织5个调研组,于11月分赴江苏、吉林、青海等9个地方开展实地调研,了解地方贯彻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两项制度的情况。共召开18场、约200家科研单位和企业参加的专题座谈会,实地考察10多家企业,听取科技、财政、教育、税务等部门以及科研单位、企业、科技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9份调研报告。
  5.情况报告。为了解与法律制度关系密切的部门和单位贯彻实施法律制度的情况,科技部、教育部和中国科学院三个单位分别提交了贯彻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二十条规定制度的情况报告。
  6.实例分析。为了解有关地方、科研机构实施法律制度的有关情况,本次评估工作专门请科技部、教育部等单位提供本系统的地方、科研机构在法律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情况,作为重点实例进行分析。
  通过上述工作,收集了大量信息资料、意见和建议,获得了客观、详实的数据。经过专业化数据处理程序,对分类的数据进行了汇总、处理和分析,起草了科学技术进步法两项重要制度的评估报告稿。评估报告分为评估总报告、专题评估报告和评估支撑报告三个层次。报告稿经多次听取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反复修改,各相关单位对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达成了共识。
  三、科学技术进步法两项制度的评估情况
  (一)科学技术进步法二十条规定的财政性资金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的制度
  1.制度目标
  通过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财政性资金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制度,调动项目承担者的研发积极性,鼓励创造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实施。
  2.实施情况
  (1)各级政府积极采取措施,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一是加强财政性资金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的管理。如科技部要求把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和实施作为科技计划管理的重要内容;地方科技部门将知识产权的取得数量、成果转化情况等纳入项目执行情况检查范围等。二是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促进财政性资金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的实施。如财政部、科技部于2010年 2月发布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在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落实股权激励政策。到2010年底,有350家单位申请参加试点,47家单位的激励方案得到批复。科技部等实施“十城千辆” “金太阳”等成果转化示范工程,建立“863计划”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推动清洁能源汽车等科技计划成果的产业化运用。各级财政、科技、税务、银行等部门运用政府资助、科技贷款、知识产权质押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科技成果转化。
  (2)项目承担者积极落实知识产权管理和实施规定。一是积极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问卷调查显示,81%的财政性资金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都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其中,绝大多数“211”高等院校制定了本院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见附件1-1.2)。二是积极实施财政性资金科技项目知识产权。问卷调查显示,91%的企业选择了自行实施知识产权;64%的科研机构自行实施知识产权,40%的科研机构转让或者许可使用知识产权;61%的高等院校转让知识产权,57%的高等院校许可使用知识产权,56%的高等院校自行实施知识产权 (见附件1-1.3)。同时,80%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落实了激励科技人员成果转化的奖励政策。
  3.实施效果
  (1)专利申请量和专利数量快速增长。一是国家科技计划和重大科技专项专利申请量和专利数量快速增长。2009年,国家“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专利申请数量是2006年的5.7倍,获得授权的专利数量是2006年的 5.9倍,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占总量的80%和70%左右(见附件1-1.4)。同时,上述三个计划制定技术标准的数量也保持稳步增长,2009年制定的技术标准数量是2006年的 8.7倍。二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的专利申请量和专利授权数量大幅增长。2008年,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机关团体职务发明专利申请量分别比2006年增长77.9%、81.7%、82.1%,职务发明专利授权量分别比2006年增长65.6%、 54.5%、16.7%。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2007年专利申请数量为4424个,2009年上升为6222个(见附件1-1.5)。教育部直属高等院校2007年专利申请数量为15261个,2009年上升为 23687个(见附件1-1.6)。
  (2)实施转化效果显著。2009年,全国共有26104项财政性资金科技项目知识产权成果通过技术市场进行交易,成交额574.78亿元,比 2008年增长17.7%。科研机构通过技术市场输出技术30925项,成交额191亿元,增长 29.6%;高等院校输出技术31940项,成交额 132.6亿元,增长13.8%。
  (3)对法律制度的知晓度和认同度较高。在参加问卷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中,约有80%的单位知道该条规定,其中高等院校为86%、科研机构为84%、企业为76%(见附件1-1.7); 57%的科研人员知道该规定。6l%的科研单位和 53%的科研人员认为该制度作用很大,仅有3%认为作用很小。关于作用很大表现在哪些方面, 89%的科研单位认为主要是单位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76%的科研单位认为单位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实施(见附件1-1.8);85%的科研人员认为该制度有利于项目成果得到知识产权保护,72%的科研人员认为有利于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70%的科研人员认为有利于项目成果的应用和推广(见附件1-1.9)。
  4.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法律制度的个别内容存在不同理解。一是法律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其中“项目承担者”是否包括个人?现实中存在项目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共有的情况。从立法本意看,项目承担者是指与项目下达机构签订财政性资金科技项目合同的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二是法律规定项目承担者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知识产权的,国家可以无偿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中对如何界定“合理期限”有不同看法。问卷调查显示,34%认为合理期限为5年以上, 27%认为合理期限为5年,7%认为合理期限为4年,12%认为合理期限为2年,20%认为对合理期限不应作具体规定(见附件1-1.10、1.11)。
  (2)制度中的个别规定还未得到落实,相关配套措施还有待制定。如财政性资金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相关知识产权的,国家可以无偿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但确定由国家无偿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机构、条件和程序不够明确;又如财政性资金科技项目承担者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知识产权实施和保护情况的“年度报告”的规定也未得到普遍落实。
  (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的落实仍存在若干体制机制性障碍。如财政性资金科技项目承担者实施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但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知识产权转让中普遍遇到国有资产管理等政策措施与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制度衔接与配套不够、审批程序复杂,以及科研人员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或者企业职工以股权形式获得个人奖励时需要在获得实际收益之前缴税等问题,影响了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4)资金投入是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因素,科技成果转化具有较高的市场、技术风险等,需要相应的投融资机制与环境的支持。而当前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投入不足,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成果转化投入机制尚需完善,
  (二)关于科学技术进步法三十三条规定的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投入的制度
  1.制度目标
  通过保障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以及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等三项制度措施,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2.实施情况
  (1)制定配套文件,增强制度可操作性。一是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围绕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及时出台配套文件,对法律规定进行细化,增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国务院出台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其《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09)>的若干配套政策》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和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具体办法等作了规定,为这两项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具体、可操作的依据。二是截至2010年底,全国已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就加计扣除政策出台了相关操作性文件。北京、重庆等地出台了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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