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基本单位和
汇总单位确定的规定》的通知
(1994年2月4日 财清〔199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处、室)、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总公司、总会、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了统一规范清产核资统计的基本单位,经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统计局研究协商制定了《清产核资基本单位和汇总单位确定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在1994年清产核资单位中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
附件:清产核资基本单位和汇总单位确定的规定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
附件: 清产核资基本单位和汇总单位确定的规定
第一条 为统一和规范清产核资基本单位,保障清产核资范围内企业、单位不重不漏;为全面掌握国有资产在不同行业的分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清产核资基本单位原则上按具有法人资格,向财政部门单独报送报表的企业、单位确定。
第三条 对于附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企业,在经济上具备独立核算条件,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要与其主管法人单位分离,视同一个基本单位。
第四条 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各成员企业,应分别确定为清产核资一个基本单位。
第五条 铁道运输企业,以铁路局为一个基本单位。
煤炭企业,以独立核算的矿务局、煤矿机械厂为一个基本单位。
在金融、保险领域以全国性金融、保险机构地、市分(支)行(公司)下属办事处、县支行等分支机构和非全国性金融机构为一个基本单位,财务非独立核算单位为基本单位的下属单位。
第六条 中央各部委清产核资办公室确定为清产核资报表一级汇总单位,下属省管局、企业集团、公司等为二级汇总单位。中央各部委所属不具备二级汇总的单位全部由中央部委直接汇总上报。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一级汇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