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司法行政机关评查案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深入推进司法行政机关评查案件工作,切实提高公正廉洁执法水平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司法行政中心工作,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认真开展评查案件工作,进一步健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司法行政队伍整体执法水平的提高,提高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总体目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同级党委政法委领导下,用三年时间认真开展评查案件工作,切实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健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促进执法办案质量明显提高,遏制涉法涉诉信访新案的发生,大幅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满意度。
  3.评查范围。以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案件、容易滋生腐败、容易发生违规违法的案件为评查重点,对监狱、劳教、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司法鉴定等领域的案件进行评查。司法行政机关评查案件的范围主要是:
  监狱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罪犯非正常死亡等案件。
  劳动教养机关办理减期、提前解教、所外就医、所外执行、非正常死亡以及强戒人员变更执行方式等案件。
  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等案件。
  公证中私自出具公证书;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故意出具虚假公证书或因工作失职造成错证;未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或巧立名目滥收公证费;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侵占、挪用公证费或公证专用物品;出具公证书程序违法;为无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签发执行证书等案件。
  法律援助中受援人投诉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群体性案件;社会各方面关注、群众反映较大的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对司法行政机关办案质量检查评估结果有争议的案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