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在港口码头,浮筒停泊期间,每加系一次缆绳计收一次系缆费。
船舶港务费
第十五条 船舶每进港一次或出港一次,根据(表2)编号6的规定,按船舶净吨(拖轮按马力)分别征收船舶港务费。
第十六条 避难船舶、非运载旅客或货物的船舶免征船舶港务费;进港船舶没有卸货、下客行为,免征进口船舶港务费;出港船舶没有装货、上客行为,免征出口船舶港务费。但进出港口的旅游船舶照征船舶港务费。
进口或出口船舶的客、货运费收入在船舶港务费两倍以下并执有证明者免征船舶港务费。
停泊费
第十七条 在港口码头、浮筒停泊的船舶,根据(表2)编号7(A)的规定,按每日每净吨(马力)征收船舶停泊费 。
第十八条 在港口码头、浮筒停泊的下列船舶,根据(表2)编号7(B)规定,按每日每净吨(马力)计收停泊费:
1.装卸完毕(指办妥交接)4h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
2.非港方原因造成的等修、检修的船舶(等装、等卸和装卸货物过程中的等修、检修除外);
3.因避难来港的船舶;
4.专程进港加油加水,加完后继续留泊的船舶;
5.国际旅游船舶。
第十九条 在停泊码头的船舶外档停泊的船舶,视同停泊码头的船舶计收停泊费。
开、关舱费
第二十条 由港口工人开、关船舶舱口,不分层和开、关次数,根据(表2)编号(A、B)的规定,分别按卸货计收开、关舱费一次,装货计收开、关舱费一次。
港口工人单独拆、装、移动舱口大梁,视同开、关舱作业,计收开、关舱费。
第二十一条 大型舱口(又称A、B舱)中间有横梁的(包括固定横梁和活动横梁)按两个舱口计收开、关舱费。
设在大舱外的小舱口,按四折一计算,不足四个按一个大舱口计算。
起货机工力费
第二十二条 港口工人操作船舶起货机,根据(表2)编号9的规定,按装卸货物吨数计收起货机工力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