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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

  使用船舶起货机械装卸“船舱交货”的货物,其起货机工力费向货方计收。如租船协议或运输条款另有规定由船方负担起货机工力费时,经货方向船舶代理公司提出,并经船方认可,港方可向船方计收起货机工力费。

货物港务费

  第二十三条 经由港口吞吐的国外进出口货物,按“国外进出口货物港务费率表”(表3)的规定,以货物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
  邮件(邮政包裹除外)、凭客票托运的行李、按客运手续办理托运的包裹、船用燃物料、本船装货垫缚材料、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随鱼鲜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赠送礼品、展品、样品、国际过境货物,均免征货物港务费。

装卸费

  第二十四条 船舶在港口装卸货物,装卸费按“国外进出口货物装卸费率表”(表4)的规定计算。
  使用船舶或港口起货机械装卸货物,根据作业需要,由港方决定。使用船舶起货机械的,按“船方起货机械”费率计收装卸费;使用港口起货机械的,按“港方起货机械”费率计收装卸费。
  使用港方起货机械装卸“船舱交货”的货物,其港机使用费向货方计收。如租船协议或运输条款另有规定由船方负担港机使用费时,经货方向船舶代理公司提出,并经船方认可,港方可向船方计收港机使用费。
  外租浮吊作业,按实际租费计收浮吊使用费,装卸费按相应货类计收。
  第二十五条 装卸融化、冻结、凝固等货物,需要进行敲、铲、刨、拉等困难作业,以及按货方或船方要求进行的捆、拆、加固、铺舱、隔票,以及其他杂项作业,均按工时费率计收费用。所需材料由委托方供给。
  第二十六条 按照“租用船舶、机械、设备和委托其他杂项作业费率表”(表5)的规定:包装货物在船上拆包装舱,按包装货物计收装船费,另收拆包和倒包费;散装货物在舱内灌包后再出舱,按包装货物计收卸船费,另收灌包和缝包费。
  第二十七条 进口货物混装的分票作业,按(表5)的规定计收分票费。
  货物的挑样,按(表5)的规定,以实际挑出的吨数计收挑样费。
  第二十八条 翻装作业,按舱内翻装或出舱翻装计收翻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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