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

  舱内翻装,按工时计费。使用港口机械另装(表5)规定的出租费率计收机械使用费。
  出舱翻装,按实际作业所发生的费用计收。
  第二十九条 港口派装卸技术员指导组成车辆、危险、超长、超重货物(钢坯、钢锭除外)的装卸作业,按(表5)的规定,每人每小时计收指导员工时费。

其它

  第三十条 租用港口船舶、机械、设备,货方或船方委托港口工人进行杂项作业,以及由于船方原因造成港口作业人员待时等,均按“租用船舶、机械、设备和委托其他杂项作业费率表”,(表5)规定的费率计收费用。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规定按“烈性危险货物”、“一般危险货物”、“轻泡货物”、“笨重货物”和“超长货物”计收费用的:
  “烈性危险货物”、“一般危险货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规定的危险货物。
  “烈性危险货物”为爆炸品、压缩液体和气体、一级易燃液体、一级易燃固体、一级自燃物品、一级遇潮易燃物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一级毒害品、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一级腐蚀品。
  “一般危险货物”为“烈性危险货物”以外的危险货物,但石棉、鱼粉、棉、麻及其他动物、植物、化学纤维不按危险货物计费。
  “轻泡货物”是指每一重吨的体积港4立方米的货物。但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及笨重货物除外。
  “笨重货物”是指一件货物的重量超过3000kg的货物。但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不包括木材)除外。
  “超长货物”是指每件货物的长度超过12m的货物。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附录一:

            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费收办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港口向进出港口的国际航线集装箱计收的港口费用,均按本办法办理。本办法未作规定者,按《港口费收规则》的规定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集装箱运输,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
  1.以箱计费者:分别按标准箱(20英尺和40英尺)或非标准箱计算。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