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集装箱专用码头装卸滚装船装运的集装箱,使用船机采用吊上吊下方法作业时,按《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装卸包干费率表》的规定计收装卸费,使用港口岸机采用吊上吊下方法作业时,除按《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装卸包干费率表》的规定计收装卸费外,另按其相应箱型基本费率的15%加收使用岸机附加费;如同时使用铲车(或叉车)进行辅助作业时,另收机械出租费。装卸带有底盘车的集装箱,使用船方拖车进行“滚上滚下”作业时,按《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装卸包干费率表》规定的基本费率的70%计收装卸包干费;如使用港方拖车进行“滚上滚下”作业时,则按基本费率计收装卸包干费。
使用驳船进行码头与作业锚地(或挂在浮筒上)的船舶之间装卸集装箱,除按《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装卸包干费率表》的规定计收装卸箱费外,另按实计收装卸驳船费和驳运费。
2.散装杂货装卸费
在集装箱专用码头上装卸集装箱船捎带的散装杂货不具备滚上滚下条件者,装卸费按《港口费收规则》内相应货类的费率加倍计收。
3.汽车、火车、驳船的集装箱装卸费
在汽车(包干范围以外)、火车、驳船上发生集装箱装卸作业时,根据集装箱的交付条款,按《汽车、火车、驳船集装箱装卸费率表》(附表二)的规定,分别向货方(堆场交付)或船方(门到门)计收汽车、火车、驳船装卸费(不包括拆、加固费)。
第五条 集装箱搬移费
集装箱在码头发生搬移,以实际发生的搬移次数,按《集装箱搬移费率表》(附表三)的规定计收搬移费。
搬移费适用下列情况:
1.非港方责任,为翻装集装箱在船边与堆场之间进行的搬移;
2.为验关、检验、修理、清洗、熏、蒸等进行的搬移;
3.存放港口整箱提运的集装箱,超过十天后港口认为必要的搬移;
4.因船方或货方责任造成的搬移;
5.应船方或货方要求进行的搬移。
集装箱发生搬移时,向造成集装箱搬移的责任方或要求方计收搬移费。
第六条 船上集装箱翻装费
港口按船方或货方要求、或因其责任造成的船上集装箱翻装作业,以实际翻动箱子的次数,按《船上集装箱翻装费率表》(附表四)的规定分别向船方或货方计收翻装费。
在非集装箱专用码头上进行翻装时,如船舶或舱口无起舱机械,或非港口责任造成船舶起舱机械损坏,或船舶起舱机械的吊杆臂长够不上码头,或船方拒绝将船舶起舱机械交付港口使用,由港口提供岸机或浮吊进行翻装时,除按《船上集装箱翻装费率表》的规定计收翻装费外,使用岸机的,另按其相应箱型基本费率的15%加收使用岸机附加费;使用浮吊的,另按浮吊出租加收出租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