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船方或货方要求,对集装箱或对箱内货物进行特殊捆扎、加固等,按《港口费收规则》的规定向申请方计收工时费。加固、捆绑等所需材料由委托方供给。
附二: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引航、移泊费收办法
第一条 航行国际航线(包括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船舶,在长江行驶,由长江引航站引航,其引航费及移泊费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需要引航的船舶(或代理人)应在船舶引领前48小时提出申请书一式两份向长江引航站请派引航员,引航站将申请书一份留查,一份交引航员上船执行任务。任务完毕后,由船舶负责人和引航员在申请单上签证,凭以计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订费率,均以人民币为计费单位。国外付费人以外汇人民币进行清算,国内付费人以人民币进行清算。
费用结算后,如发现溢收和短收,应在结算后180天内提出退补要求,逾期互不退补。
第四条 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
1.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不满1吨按1吨计;拖轮以马力为计费单位,不满1马力扫1马力计。
2.以日为计费单位的,按日历日计,不足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超过半小时不满1小时的,按1小时计。
第五条 引航费按始发地至目的地运价里程(公里)(未规定运价里程的港口按实际里程)及船舶净吨(拖轮按马力)以次计收,费率附后。
引航员引领船舶在港内移泊,以次计收移泊费,每船舶净吨(拖轮按马力)0.29元。
拖轮拖带船舶的引航费和移泊费,按拖轮马力与所拖船舶的净吨相加计算。
船舶因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时,另按拖轮出租费率计收拖轮使用费。
引航费、移泊费的起码计费吨为500净吨(马力)。
第六条 船舶在引领行驶中,要求中途停靠港口,延伸航线,改变目的地等,按下列规定办法计费:
中途停靠港口;不论装卸与否,仍按始发港至到达港里程计费。
延伸航线:在船舶未到达原到达港前,按原始发地至变更后的到达港全程里程计算。在船舶达到原到达港后,另行加收原到达港至延伸后的目的地港的引航费。
第七条 引领船舶过桥,按次加收过桥引航费,每船舶净吨(马力)0.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