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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
(财办[2006]5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做好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以下简称资产清查)数据统计工作,全面掌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资产收入及资产管理有关信息,按照《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财办[2006]51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有关要求,我们设计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以下简称《报表》),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按时报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应逐户编制《报表》。
  二、《报表》包括资产清查基础表和报表两部分。资产清查基础表是填报资产清查数据的基础表格。
  三、行政事业单位应以2006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在做好账务清理、财产清查等项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报表》的格式和编制说明的具体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填报。有关填报口径应与年度决算相衔接并协调一致。
  四、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全面清查盘点的基础上,按《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及其第1号修改单(GB/T14885-94),逐项、逐台(件)录入固定资产及土地资产卡片,以全面反映单位实物资产状况。在此基础上,录入资产清查基础表,并自动生成资产清查报表和汇总报表。
  五、《报表》封面是为全面检索、分析数据的需要而设计的,由一系列反映单位属性的标识代码组成。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根据《报表》具体要求进行填报。
  六、各中央部门、各地区应精心组织落实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报表》填报工作,确保数据的全面、准确、及时、完整。
  各中央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将本部门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工作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等工作结果报告一并装订成册,连同电子介质数据(含汇总报表相关数据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的分户数据),按照要求报送财政部。
  省级财政部门应集中掌握本地区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的分户数据;并将本地区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工作报告等材料一并装订成册,连同电子介质数据(含汇总报表相关数据),按照要求报送财政部。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除向财政部报送资产清查材料外,还应提前将有关材料报送所在省汇总,具体报送时间和方式由各省自行确定。
  七、《报表》金额单位为“元”(人民币)。行政事业单位填报《报表》时,应以“元”为单位,并保留两位小数。各中央部门、各地区向财政部报送的汇总报表纸质文件,以“万元”为单位,并保留两位小数。

  附件: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略)
  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编制说明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2: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编制说明

第一部分 总体要求

  一、编报范围
  本套《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包括资产清查基础表和报表两部分。填报范围包括: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由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上报相关数据。
  二、编报内容
  按照全面进行清查的要求,编报内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财务等的全面情况,编报口径与年度决算相衔接并协调一致。
  三、编报流程
  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的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都应逐户编制本套《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
  (一)行政事业单位录入固定资产及土地资产卡片形成基础数据库,其中部分信息自动导入到资产清查基础表。
  (二)行政事业单位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基础表。
  (三)行政事业单位完成资产清查基础表填报工作后,自动生成资产清查报表。
  (四)按照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级次,逐级汇总上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数据。
  四、其他要求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结合编报年度决算有关工作,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查盘点,并根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做出处理后,如实填报。
  (二)资产清查过程中涉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正式上报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资料统一用A3纸打印并装订。

第二部分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封面编制说明


  1、单位名称:填列单位的全称,并加盖公章。
  2、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填表人、电话号码、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均按单位实际情况如实、完整填报。
  3、报送日期:指单位实际报送的日期。
  4、组织机构代码:指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单位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尚未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应主动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办理核发手续,并编报临时代码。
  5、财政预算代码:指单位在财政预算部门的编码。中央一级预算单位按财政部编制的三位代码编制,二级单位为六位代码,前三位填列一级预算单位代码,后三位由主管部门自行编列。地方可参照上述方法编制预算单位代码。已经实行部门预算的地方和部门,该代码应与部门预算代码一致。
  6、单位所在地区:指单位实际所在地,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2)填列。
  7、隶属关系:由“隶属关系”和“部门标识代码”两部分组成,以9位码表示。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中央单位:前六个空格均填零,后三个空格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2002)填列。
  地方单位:前六个空格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2)编制。后三个空格按照单位财务或归口管理的部门、机构,比照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2002)填列。
  8、单位执行会计制度:指单位现执行的会计制度,分为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其他。
  9、机构行业分类:根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填列,各单位填报时应尽可能选择最详细一级分类代码填列。
  10、单位基本性质:根据单位性质和经费管理特点类型,按列示的11种类型选择填列。
  11、财务隶属关系:按列示的三种隶属关系选择填列,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领经费,并对下一级单位核拨经费的单位,为一级单位;向上一级单位报领经费,并对下一级单位核拨经费的单位,为二级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一级单位报领经费,没有下级拨款单位的单位,为基层单位。
  12、预算管理级次:按单位预算分级管理的级次选择填列。
  13、备用码:单位根据管理需要可自行填列。

第三部分 行政单位资产清查报表编制说明

  一、行政单位资产清查报表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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