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军队单位可以与地方单位商议,承包驻地附近的荒山、荒地、荒滩造林绿化或者合作造林绿化。
第十八条 军队单位应当主动与当地人民政府协商,规划并完成支援地方造林绿化任务。
第十九条 军队绿化建设的经费从以下渠道解决:
(一)营区的绿化经费,在营房管理费中列支;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绿化经费,列入工程总投资;
(三)实行企业化管理单位的绿化经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四)成片造林经费,除上级酌情给予补助外,营林单位可以通过贷款或者集资等方式解决;
(五)驻边防、海岛等自然条件较差地区部队的绿化经费,上级酌情给予补助;
(六)造林绿化收益所得经费的一部分。
支援地方造林绿化所需的种苗、肥料和农药等生产资料,由地方造林绿化部门或者林权所属单位提供实物或者经费。
第三章 绿化管理
第二十条 军队各级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亦是绿化管理机构,其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军队有关造林绿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实施监督检查;
(二)拟制本单位、本系统的绿化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实施;
(三)组织绿化宣传教育,总结和推广绿化经验;
(四)组织绿化检查验收和评比;
(五)组织开展绿化资源调查、绿化资源保护和绿化资源的开发利用;
(六)组织参加支援地方造林绿化活动;
(七)完成绿化委员会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一条 军队各级机关的业务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绿化管理机构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有关单位完成造林绿化任务。
军队支援地方造林绿化工作由各级政治机关负责。驻同一地区军队单位支援地方造林绿化的协调工作和与当地人民政府的联络工作,由驻该地区的最高军事单位或者上级指定的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营区绿化实行管理责任制,由单位、住户或者个人分片分株包干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林权属军队的成片经济林、用材林应当指定专人或者组织专业队伍承包管理。负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任务区分和技术规范精心培育,保证花草树木成活、成长,发挥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