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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应当从政治素质好、学术造诣深、品德高尚,具有法学正高级职称或者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的本学科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中产生。
  第十五条 会长为全国性法学社团的法定代表人,召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中国法学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常务副会长可以担任全国性法学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中国法学会审查并经民政部审批同意后,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因特殊情况需超过的,须报中国法学会审查并经民政部审批同意后,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以法学学科为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的全国性法学社团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不得同时担任以法学学科为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的其他全国性法学社团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同时担任的,应当报中国法学会审查批准,再交付选举。
  第十八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设立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的会长办公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处理全国性法学社团重要日常工作。
  全国性法学社团设立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在会长办公会议领导下,负责处理全国性法学社团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法学院校、科研机构可以自愿为全国性法学社团提供工作支持。全国性法学社团应当按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没有建立党的基层组织的,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中的党员的组织关系可转入自愿为全国性法学社团办事机构提供工作支持的法学院校、科研机构的党组织,参加党的活动。
  第二十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办事机构人员的聘用和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全国性法学社团的筹备成立

  第二十一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的名称应当称为“中国XXX研究会”,准确反映其法学研究对象、研究领域和全国性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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