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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乡镇企业执行新的分行业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印发《乡镇企业执行新的分行业企业会计
 制度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3年6月29日 (93)财农字第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乡镇企业执行新的分行业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乡镇企业执行新的分行业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

抄送;农业部。

附件:

           乡镇企业执行新的分行业企业会计
            制度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

  乡镇企业将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分行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新的分行业会计制度和财政部(93)财农字第49号《关于乡镇企业贯彻执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对乡镇企业执行新的分行业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调帐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调帐原则



  乡镇企业于1993年6月30日前按照《乡镇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编制会计报表。1993年7月1日起,要按照新制度的要求调帐。
  调帐前,对原有经济事项的调整(如:有价证券应计利息、原乡镇企业会计制度“工资”科目等)应作为6月底发生的经济事项补记到6月份帐内。企业应按补记后的数字编制有关会计报表和科目余额表,并将科目余额作为7月份的月初数。
  企业按照新的分行业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对7月份月初余额进行的调整,应作为7月份的经济事项记入7月份的有关帐内。7月份的有关报表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
  企业调整帐目后,应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各科目借方余额合计应与贷方余额合计相等。如不一致,应查找原因,加以更正,直至试算平衡。

二、帐目调整



  1.“固定资产”科目
  新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仍然设置“固定资产”科目,但由于固定资产标准的改变,原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一部分劳动资料要转为低值易耗品,而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一部分劳动资料,要转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转为低值耗品时,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或分次摊销法的企业,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将固定资产的净值,根据其摊销的时间,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低值易耗品采用五五摊销法的企业,则将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0%,贷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需要转为固定资产的,不再结转,仍然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以后新发生时再按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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