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材料”科目
原乡镇企业会计制度设置“材料”科目,核算企业的各种材料。采用按实际成本核算的企业,在此科目下设置“在途材料”、“库存材料”、“委托加工材料”三个二级科目;采用按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不设“在途材料”二级科目,改设“材料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二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材料采购”、“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六个科目,同时还规定:“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以不设‘材料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增设‘在途材料’科目”;“低值易耗品、包装物较少的企业,可以将其并入‘原材料’科目”。
调帐时,采用实际成本核算材料的企业,取消“材料”科目,可设置“在途材料”、“原材料”、“委托加工材料”三个一级科目,将原来的二级科目升为一级科目,借记“在途材料”、“原材料”、“委托加工材料”科目。贷记“材料--在途材料、库存材料、委托加工材料”科目。可以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并入“原材料”科目核算。如果需要单独核算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可以设置“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一级科目,将“原材料”科目余额中的有关金额转入这两个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不设“在途材料”科目,将“材料采购”、“材料成本差异”二级科目上升为一级科目,借记“材料采购”科目,贷记“材料--材料采购”科目,借(或货)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或借)记“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6.“工资”科目
原乡镇企业会计制度设有“工资”科目,其月末一般无余额。新制度取消“工资”科目。实行年终分配按实核算的企业,如果6月底“工资”科目有余额,应在6月底将实际支付的工资与分配计入成本的工资差额,结转“销售”科目。实行年终分配按成本工资核算的企业,在6月底将实际支付的工资与分配计入成本的工资差额,结转“利润分配--税后利润调整”科目。结转后“工资”科目没有余额。从7月份开始,应按新制度要求核算工资。
7.“生产经营费用”和“产成品”科目
原乡镇企业会计制度设置“生产经营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产品成本、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其余额反映企业半成品和在产品的成本。新制度取消了“生产经营费用”科目,设置“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科目。新制度保留了“产成品”科目。
由于新制度采用了制造成本法,企业的在产品、产成品不再分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调帐时,首先,应将已计入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及发出商品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调出,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生产经营费用”、“产成品”、“发出商品”科目,以后生产完工交库、销售时,应计算应分摊的数额(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借记“管理费用(前期费用摊销)”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季节性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费用”科目,余额中包括企业管理费的,应将其调出,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生产经营费用”科目。然后,将“生产经营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生产成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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