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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乡镇企业执行新的分行业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新制度未设置“应弥补亏损”科目。调帐时,应将“应弥补亏损”科目的余额结转,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应弥补亏损”科目。
  13.“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和“待处理财产溢余”科目
  新制度将“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和“待处理财产溢余”科目合并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企业已列入待处理的财产损失和盘盈,在执行新制度前按老办法处理完毕的,不存在调帐问题。如有尚未处理的部分,应作如下处理:
  (1)新制度规定,待处理固定资产毁损是在“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中核算。因此,将未处理结束的待处理固定资产毁损的金额先结转新科目,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
  (2)还有尚未处理的部分,应分别自“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和“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14.“利润分配”科目
  新制度将原乡镇企业会计制度的“利润分配”科目分解为“利润分配”和“投资收益”两个科目。
  调帐时,对已记入“利润分配”科目的实际工资与成本工资的差额结转新科目:实际工资低于成本工资的差额,借记“利润分配--税后利润调整”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实际工资高于成本工资的差额,作相反的分录。对已记入“利润分配”科目的其他单位转来的利润和按国家规定支付的技术转让费,不予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改按新制度规定:将投资收益记入“投资收益”科目,支付的技术转让费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15.“投资基金”科目
  新制度取消了“投资基金”科目。调帐时,要根据“投资基金”科目所属的二级科目余额分别结转新科目:
  (1)将“乡投资基金”、“村投资基金”、“全民单位投资基金”、“外来集体单位投资基金”、“个人投资基金”等五个二级科目结转到新科目,借记“投资基金”科目的有关二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
  (2)将“国家扶持基金”、“企业积累基金”两个二级科目结转新科目:乡村举办的独资企业,借记“投资基金--国家扶持基金、企业积累基金”科目,贷记“实收资本--乡村集体资本金”科目;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借记“投资基金--国家扶持基金、企业积累基金”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16.“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取代“折旧”科目。调帐时,将“折旧”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折旧”科目。
  17.“银行借款”和“其它借款”科目
  原乡镇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了“银行借款”和“其它借款”科目。新制度将企业的借款按偿还期长短分设“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两个科目核算。调帐时,企业应对“银行借款”、“其它借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以内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短期借款”科目;属于一年以上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长期借款”科目。
  18.“预提费用”科目
  新制度保留了“预提费用”科目。调帐时,应将“预提费用”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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