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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乡镇企业执行新的分行业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按原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1993年6月30日以前固定资产购建支出项目已办理竣工决算的,对已经预提设备借款的利息,在执行新制度以后支付利息时,应冲减预提费用,不再计入财务费用。执行新制度后,对长期借款的利息,按新制度规定办理。
  19.“应付工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工资”科目,但在核算内容、方法上与原乡镇企业会计制度设置的“应付工资”科目不同。
  调帐时,应将原“应付工资”科目的贷方余额结转新科目,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执行新制度后,工资的核算按新制度“应付工资”科目的规定进行。
  20.“应付款”科目
  原乡镇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了“应付款”科目,在其下设“应付购货款”、“应付投资分利款”、“其它应付款”三个二级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应付款”科目,而是将“应付款”科目核算的内容分别在“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应付利润”、“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等六个科目中核算。
  调帐时,应对“应付款”科目下的二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再结转新科目:
  (1)对“应付购货款”二级科目余额,借记“应付款--应付购货款”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
  (2)有的地区设置“应付票据”科目,可以按照“应付票据”科目的余额结转或沿用旧帐,过去未设“应付票据”科目,如果是在“应付购货款”二级科目核算商业汇票,应据实结转新科目,借记“应付款--应付购货款”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3)将“应付投资分利款”二级科目的余额结转,借记“应付款--应付投资分利款”科目,贷记“应付利润”科目。
  (4)过去将预收帐款并入“其他应付款”二级科目核算的,应据实结转新科目,借记“应付款--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预收帐款”科目。
  (5)过去将采用补偿贸易方式引进国外设备价款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项长期应付款在“其他应付款”二级科目核算的,应据实结转新科目,借记“应付款--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不单设“预收帐款”科目的企业,借记“应付款--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6)将“其他应付款”二级科目的余额在进行上述第4、5项的结转后,对最终余额结转,借记“应付款--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21.“应交款”科目
  原乡镇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了“应交款”科目,在其下设“应交税金”、“应交利润”、“应交管理费”、“应交扶助基金”、“应交教育基金”、“其他应交款”等六个二级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应交款”科目,新制度和《对乡镇企业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应交款项的核算设置了“应交税金”、“应交管理费”、“应交乡村款”、“其他应交款”等四个科目。
  调帐时,应对“应交款”科目下六个二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据实结转新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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