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应交税金”二级科目的余额结转,借记“应交款--应交税金”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2)将“应交利润”二级科目的余额结转,借记“应交款--应交利润”科目,贷记“应付利润”科目。
(3)将“应交管理费”二级科目的余额结转,借记“应交款--应交管理费”科目,贷记“应交管理费”科目。
(4)企业上交乡村款(如社会性支出)在“其他应交款”二级科目核算的,据实结转新科目,借记“应交款--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应交乡村款”科目。
(5)将“其他应交款”二级科目的余额在作第4项的结转后,对最终余额结转,借记“应交款--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
(6)继续执行乡镇企业按税后净利润的1%提取上交扶持基金办法的,在“其他应交款”科目核算,“应交扶助基金”二级科目有余额,据实结转,借记“应交款--应交扶助基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
22.“销售”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销售”科目,而是将其分解为“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调帐时,对已记入“销售”科目并已结转“利润”科目的有关收支均不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按新制度规定设置的科目进行核算。
23.“利润”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利润”科目,将其分解为“本年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调帐时,对已记入“利润”科目的经济业务一律不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按新制度的要求进行核算。
24.“专用基金”科目
原乡镇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专用基金”科目,在其下设“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企业基金”、“教育基金”、“大修理基金”等六个二级科目。新制度取消了“专用基金”科目。调帐时,采用以下方法:
(1)企业“福利基金”二级科目有贷方余额,结转新科目,借记“专用基金--福利基金”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如果企业的“福利基金”二级科目是借方余额,即发生赤字,要按照专用基金中的企业基金、大修理基金、发展基金、教育基金、奖励基金的顺序弥补。
(2)结转前,“发展基金”、“企业基金”二级科目中,如有一个二级科目有借方余额,应与另一个二级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如果抵冲后仍有借方余额或两个二级科目均为借方余额,应按“投资基金”科目中每个二级科目占投资基金总额的百分比相应冲减“投资基金”科目的各个二级科目。
(3)将“企业基金”二级科目的贷方余额,结转新科目,借记“专用基金--企业基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4)将“发展基金”二级科目的贷方余额区别企业的组织形式作不同结转:乡村举办的独资企业,借记“专用基金--发展基金”科目,贷记“实收资本--乡村集体资本金”科目;股份制企业或合营企业,借记“专用基金--发展基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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