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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国库券“以旧换新”工作的紧急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
 切实做好国库券“以旧换新”工作的紧急通知
 (1994年3月25日 (94)财国债字第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财政局:
  1994年国库券发行工作即将在全国开始。为确保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国务院同意,决定除广泛动员城乡各类投资者直接购买外,还从政策上鼓励持有今年到期国债券(指1991年发行的国库券和1989年发行的特种国债)的各类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前兑付旧券,同时办理购买今年新发行的一年期国库券,并享受到期原债券年利率提高一个百分点的优惠(以下简称“以旧换新”)。
  “以旧换新”政策,是在利国利民原则基础上,促进今年二年期国库券发行的一项积极措施。它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这项工作做好了,将有利于保证今年国库券发行任务的完成。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在国债发行、转让中,金融机构为方便群众开具的代保管单,可随时到原签发单位换取实物国库券。对持有1991年国库券代保管单位的投资者,凡愿意“以旧换新”的,可持代保管单到原签发机构办理,任何机构对确是本机构开出的代保管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凡对于本机构开出的代保管单拒绝办理“以旧换新”的,投资者可以举报,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以旧换新”的政策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认真做好“以旧换新”的帐目处理。对承销机构承销额度内“以旧换新”的部分和代销机构“以旧换新”的部分,要有足额的旧券交回。财政部门在办理清缴结算时,完全以实物旧券为准。凡不按“以旧换新”政策规定执行,出现虚帐、错帐,当地财政部门应负担相应的责任。
  三、1991年财政部委托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简称“联办”)进行承销试点的非实物国库券也属于“以旧换新”的范围。鉴于该非实物券是以记帐方式在规定的系统内发行的,有关“以旧换新”的办法与帐务处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后另行下文。有的机构以代保管单的形式将1991年非实物券在柜台上向个人出售的,仍应按本文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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