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经营者对保、罗出口业绩
上述分别计算得出的对原欧盟25个成员国的可投标数量和对罗马尼亚、保加利亚两国的可投标数量,相加得出企业全年可投标数量,再扣除企业在第一次协议招标中已中标的数量,即为本次协议招标各企业的可投标数量(最高投标量)。
计算对原欧盟25国可投标数量时,不再将保、罗两国的出口业绩计入非设限国家(地区)业绩。
3、 因在2006年度公开招标中未交中标保证金被取消2007年度投标资格的企业,其全年可投标数量为根据前两款规定的方法计算得出数量的70%。
(三) 最低投标量。考虑到商业上的可操作性,各类别分别设定最低投标量,具体见附件一。
(四) 未投标数量的处置。企业可在具备投标资格的类别上,在本企业该类别最高投标量和最低投标量之间自主决定投标数量。本次协议招标,如企业未投标或投标数量低于其最高投标量,则视为全部放弃和部分放弃其可投标数量。企业所放弃的数量不再保留在该企业名下,由招标委员会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另行处置。
三、出口业绩
(一) 因统计显示及企业举报,有部分企业去年下半年对欧美出口统计业绩异常,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会同相关政府部门对部分企业的进出口资格、领证、报关、结汇、退税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经商务部纺织品招标委员会对商会提交的业绩异常企业名单进一步核实,认定部分企业的海关统计业绩与中英文许可证发证数据、中国海关报关反馈数据或欧美海关清关反馈数据不相吻合,影响了正常的出口秩序,不能完全作为“出口实绩”用于计算可投标数量。根据主营企业和纺织商会的建议,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按以下方法计算附件三各企业的出口业绩:
1、 无许可证申领记录或中文许可证单价和英文许可证单价不一致的,该项出口不计入出口业绩;
2、 中、英文许可证的单价一致,中国海关报关反馈数大于欧美海关清关反馈数,该项出口的业绩按截止到2007年2月25日的欧美海关清关反馈数计算;
3、 中、英文许可证的单价一致,中国海关报关反馈数小于或等于欧美海关清关反馈数,该项出口的业绩按中国海关报关反馈数计算。
附件三中所列的出口业绩为已按上述方法调整后得出的金额,但尚未按《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对西部地区、中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做业绩换算。
(二) 其他企业的出口业绩见附件二。已根据这些企业的海关统计数据及《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对西部地区、中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做了业绩换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