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投标资格审核和出口实绩复核
(一) 投标资格审核
1、 公告附件二、三、四所列企业信息不全的(缺少企业13位进出口代码或中文名称),企业如需投标,须于3月23日前,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补充企业信息申请,并同时出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复印件、海关自理报关证书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 公告附件二、三、四所列企业符合以下三种情况,需申请业绩合并计算的,须于3月23日前,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业绩合并申请,并同时出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复印件、海关自理报关证书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情况一:一家企业有两个以上海关编码的(各海关编码下企业名称相同);
情况二:相同海关编码下企业名称不同的;
情况三:企业名称不同且海关编码也不同但13位进出口企业代码相同的。
对于上述三种情况以外的业绩合并申请不予处理。
3、 公告附件二、三、四所列企业,在2006年5月1日前办理电子投标密钥的企业,因电子密钥中CA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如需参加此次投标,须更新电子密钥中的CA证书。请更新企业于2007年4月1日前将原有的电子密钥、新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纺织品招投标电子密钥申请表、责任书及其他必要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进出口企业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报送至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当地代表处,由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当地代表处核实企业身份,并保留企业提交资料的复印件,在3个工作日之内为企业更新电子密钥中的CA证书。
如需投标但尚未办理电子投标密钥的企业,请按照本公告附件五《电子投标技术操作指南》规定的程序,向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当地代表处申领并安装电子密钥。企业须在4月6日下午5点前通过“电子招标企业信息服务系统”录入企业电子信息并通过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核,从该系统上获得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发放的“电子投标软件V3.0”程序使用许可号,逾期不予办理。企业电子信息中的海关编码必须与本公告附件二、三、四中的海关编码一致。
4、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严格审核上述1、2、3项申请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如需进一步核对的,可要求申请企业提供其他证明文件。审核通过后,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于3月23日之前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以传真件形式报纺织品招标办公室复核(申请合并业绩的企业须列明合并前后有关企业的海关编码、企业代码、企业名称)。审核工作完成后,申请企业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封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