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即使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关联方作出很少的规定或没有作出规定,注册会计师仍然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以足以确定财务报表(就其受到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影响而言)是否实现公允反映。
第六条 由于关联方之间更容易发生舞弊,因此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与其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的规定评价是否存在一项或多项舞弊风险因素相关。
第七条 由于审计的固有限制,即使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恰当计划和实施了审计工作,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财务报表中的某些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就关联方而言,由于下列原因,审计的固有限制对注册会计师发现重大错报能力的潜在影响会加大:
(一)管理层可能未能识别出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特别是在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没有对关联方作出规定时;
(二)关联方关系可能为管理层的串通舞弊、隐瞒或操纵行为提供更多机会。
第八条 由于存在未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可能性,注册会计师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的规定,在计划和实施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有关的审计工作时,保持职业怀疑尤为重要。本准则旨在帮助注册会计师识别和评估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有关的重大错报风险,以及设计审计程序以应对评估的风险。
第二章 定义
第九条 关联方,在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关联方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是指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定义的关联方。
第十条 公平交易,是指按照互不关联、各自独立行事且追求自身最大利益的自愿的买方和自愿的卖方达成的条款和条件进行的交易。
第三章 目标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