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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煤炭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煤炭企业依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档次,自主决定对企业各类人员的奖惩。
  --取消对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总额的发放实行指令性计划控制的办法。
  --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向企业提出对职工发放奖金和晋级增薪的要求。
  第十三条 落实机构设置权。
  --煤炭企业根据需要,自主设置内部机构,确定人员编制。除国务院有专门规定外,取消各方面、各部门曾经对企业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级别待遇提出的要求。
  第十四条 落实拒绝摊派权。
  --煤炭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
  --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及其职能单位不得对企业摊派,并支持煤炭企业依法抵制和拒绝来自各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第二章 煤炭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

  第十五条 煤炭企业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的资产,承担自负盈亏的责任,经营者和全体职工均对企业盈亏和财产保值、增值负有程度不同的经营责任。
  第十六条 煤炭部对所属企业的财务指标实行利润递增或亏损递减承包办法。增盈(减亏)全部留给企业,减盈超亏由企业自负。承包指标经审查、核准,一经包定,就须坚决执行,任何部门均不得对企业的经营收入和资金进行平调、集中和截留。
  第十七条 煤炭企业的经营收支实行“一本帐”管理,杜绝“虚亏实盈”或“虚盈实亏”。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追究企业经营者和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煤炭企业完不成盈亏指标时,应以风险抵押金、工资储备基金和公积金补交。
  第十八条 建立煤炭企业工效挂钩的分配约束机制。
  --煤炭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基数在报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审查核准后,实行工资总额和盈亏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的办法,工资总额随增盈减亏、减盈增亏上下浮动。浮动幅度由批准挂钩办法的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实际确定并考核。
  --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和从增盈减亏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以丰补欠调节资金,自主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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