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研制生产单位新研制生产的冶金标准样品必须按下列内容提出完整的研制生产报告或复制生产报告,上报冶金工业产质量监督司,由质量监督司委托冶金分技术委员会根据《冶金产品分析用标准样品技术条件》进行审查。
报告的主要内容:
1、选择作为冶金标准样品的材料所依据的冶金产品(文字)标准;
2、为研制生产冶金标准样品专门冶炼的材料所参照的冶金产品(文字)标准及冶炼、加工、工艺等;
3、对选用或专门冶炼的材料进行分析检验的数据及结论;
4、包装成最小单元后,随机抽取样品进行均匀性检验,要列出原始数据,采用的测试方法(化学用冶金标准样品要列出最小称样量)、统计检验方法及结论。均匀性检验抽取的样品数,最小包装单元少于1000个时抽取15-20个,大
3 ┌──
于1000个时,按2× │N 抽取样品;
┘
5、冶金标准样品必须由6-11个单位(采用不同分析方法)参加协作定值,每个参加协作定值单位每种方法报4个独立数据,定值数据不得少于8组数。定值分析结果汇总表,按分析方法、分析单位列出分析数,写明数据处理的具体方法,确定标准值和不确定度(即标准值、标准偏差和测量次数);
6、新研制生产的冶金标准样品要与国内外同类冶金标准样品对比,复制生产的冶金标准样品要与原生产的冶金标准样品对比,以保证标准值的一致性;
7、系列冶金标准样品、光谱用冶金标准样品要做成线性考查;
8、必要的稳定性考查;
9、对定值有效期的说明;
10、编写冶金标准样品证书;
11、使用单位考核或用户意见;
12、研制报告结论。
第二十条 国家标准样品经冶金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质量监督司,经审核后报国家技术监督局,经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号发布后,方可销售。
需要以制造计量器具的形式申报的冶金标准样品(标准物质)须经过质量监督司委托的冶金分技术委员会或有关组织进行技术鉴定后,向质量监督司申报,经审核同意后转报标准物质主管单位审批统一编号和发布后,方可销售。
行业标准样品经冶金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质量监督司审定、发布。经发布后的行业标准样品,研制、生产单位方可按行业标准样品编号的规定编号进入市场销售。复制的行业标准样品,须写出总结报告报质量监督司和冶金分技术委员会备案,冶金分技术委员会在收到报告日起一个月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生产单位即可按行业标准样品编号的规定自行编号进入市场。
第二十一条 冶金标准样品编号规则,国家标准样品或一级标准物质按国家技术监督局规定编号,行业标准样品的编号为:
YSB× ×× × ××-××
│ │ │ │ │ │
│ │ │ │ │ └生产年代号
│ │ │ │ └顺序号
│ │ │ └分类代号
│ │ └生产单位代号
│ └类别代号,C表示化学分析用
│ S表示仪器分析用
└冶金行业标准样品代号(审查认可标记)
“生产单位代号”由冶金工业部颁发冶金标准样品定点生产认可证书时给定。
第二十二条 已完成项目计划并批准发布的冶金标准样品可视同为部级科技成果,由冶金工业部科技司委托质量监督司发给研制生产项目计划任务完成的通知书,同时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冶金工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申请科技进步奖。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冶金工业部质量监督司组织对冶金标准样品和定点生产、销售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对抽查不合格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整改;对整改无效的,要求定点销售单位不销售该单位的冶金标准样品,或定点生产单位不向该单位提供冶金标准样品货源;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定点生产、销售单位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使用冶金标准样品的单位对标准值有异议时,可向冶金工业部质量监督司和研制生产单位提出质疑报告,由质量监督司组织或通知研制生产单位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如确认标准值错误时,研制生产单位应负责赔偿使用单位的经济损失和核查所需的费用,或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有关冶金标准样品的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冶金工业部质量监督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
冶金标准样品定点研制生产单位审查认可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