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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1994年4月25日 电力工业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工业锅炉及生产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发生爆破事故,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发供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验、修理改造、退役后重新启用等环节实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电管局、电力局所属发电厂,各种集资、合资、独资建设的发电厂以及委托管理发电厂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其他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安全监察

  第四条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包括以下内容。
  1、新建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合同谈判及设计审查;
  2、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的监督;
  3、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的监督;
  4、在役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运行安全监察与定期检验;
  5、电站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
  第五条 国产及进口的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必须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主要部件应在制造厂进行监造或预检验。
  进口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我国安全监察法规或合同中双方同意的国际标准或某国标准。
  第六条 新建电站锅炉压力容器严格执行安装质量三级验收制度,并接受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简称锅炉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七条 在役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经主管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委员会(简称局锅监委)审批后可进行自检,并接受主管局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中心(简称锅检中心)的监检。设备有重大问题或自检单位有困难无法保证检验质量,以及其他单位的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由电管局、电力局或部设在直属科研院所的锅检中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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