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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3、参加新装机组锅炉压力容器的选型、技术谈判及设计审查;组织对国产及进口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及监造工作;与基建质量监督中心站配合,组织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后的水压试验、化学清洗、蒸汽吹洗、启动验收各阶段的监督检验。
  4、负责审理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并于每年2月1日前将汇总表报部。
  5、监督在役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参加在役设备重大修理改造方案、年度大修计划、反事故技术措施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审查;组织设备长期停用后启用、移装的鉴定工作。
  6、监督检查所辖单位的有关安全监察工作,发现违规及危及安全情况时,应立即指出,并通知该单位领导限期改进;参加重大事故及性质严重事故的调查分析。
  7、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经验和信息交流,组织研究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每年2月1日以前向部书面报告上年度的工作总结才本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电管局、电力局及部设置在直属科研院所的锅检中心,是锅监委领导下从事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全过程检验和技术监督的归口部门,具体实施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检验及上级安排的有关监督检验工作。
  第十四条 发电厂、电力建设公司锅炉监察检验部门及锅炉监察工程师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部、局有关方针、政策、规程、标准,审查和参加制订现场规程(运行、检修、施工规程等),并监督执行。
  2、参加改扩建、检修、更新改造工程中有关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问题的方案审查。
  3、电力建设公司及建设单位的锅炉监察工程师应参加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及安装各阶段的监督;参加水压试验、化学清洗、蒸汽吹洗、安全阀校验、安全保护装置调整试验和整套试运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安装资料的整理归档,并按规定将资料移交生产单位。
  发电厂锅炉监察工程师应督促和会同金属、化学、热工监督等专业及运行、修理改造部门,对电站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不具备自检条件的,应将定期检验计划报主管局及锅检中心;做好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建档工作。
  4、监督焊工、无损检测人员、检验员及运行人员持证上岗,并经常检查他们的工作质量。
  5、将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存在的不安全问题编入“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措施计划”,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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