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对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所用材料(包括钢材及焊材)的入库验收、保管、使用发放等进行监督检查。
7、监督检查有关情况,发现违规及危及安全情况时,应立即指出,并通知领导,限期改进;参加电站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发生爆炸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局和当地劳动部门。
8、定期总结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每年1月20日前向主管局书面报告上年度工作总结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章 资格及考核
第十五条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化学清洗单位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并按下列程序审批。
1、部直属设计院(研究院、所)的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由部审核发证,并向劳动部备案。其余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由主管局批准,并向所在省(市、区)劳动部门备案。
2、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由主管局及省(市、区)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发证,三类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由电力部和劳动部审查、批准、发证。
3、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单位的资格,由主管局审查合格后,报部发证。
4、电管局、电力局锅检中心、焊接培训中心及化学清洗单位经主管局初审,由部复审合格后批准发证;设在部直属科研院所的锅检中心,由部审查合格后批准发证。
第十六条 从事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检验、运行、焊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资格证书由部制订统一格式,按规定发放。
第十七条 锅炉监察工程师的具备条件
1、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厂级和电力建设公司为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2、具有热能动力或机械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厂级和电力建设公司为五年以上);
3、熟悉国家、部颁有关政策、法规、规程、标准、规定等;
4、坚持原则,责任心强,有一定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 锅炉监察工程师的考核发证
1、电管局、电力局、电力建设局及锅检中心的锅炉监察工程师,经本单位推荐,由部组织培训,经理论及实践考核合格后,由部发证。
2、发电厂、电力建设公司的锅炉监察工程师,经本单位推荐,由主管局组织培训、经理论和实践考核合格后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