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对本部门办理的信访案件调查结束后,要对案情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对信访中提出的问题逐个依据事实,按照政策规定,准确定性,作出结论,写出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要与信访人见面并听取意见。
第十九条 调查清楚作出结论后,商请案件发生的主管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适当的处理。
第四章 结案上报
第二十条 结案标准。凡审结的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结论定性准确;处理符合政策并得到了落实;手续完备;有信访人签署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承办的信访案件结案后,应写出结案报告。上级机关交办的,应逐级上报原立案机关审批,本级立案的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结案报告一般是一案一报,标题应写“关于××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报告”,一般分为标题、主送机关名称、正文、报告单位。正文中要写明上级机关交办的日期、文号、问题要点、调查情况、基本事实和结论、处理决定、信访人意见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结案上报的形式,一般案件以信访部门的名义上报。重要案件,以及国家计生委厅(司)以上领导批示交办的案件,应以委员会名义上报。上报国家计生委的结案报告要一式三份。
第二十四条 结案时限。国家计生委交办的信访案件,应在三个月内结案;逾期不能报结的,要向交办机关写出要求延期结案的请示报告,说明情况和原因,经交办机关审查同意延期的,可重新确定结案时限。
第二十五条 对逾期未结案的要及时催办。一般案件可采取信函、电话催办;复杂、重要的案件可派人催办。对长期顶着不办的要向主管领导汇报,必要时向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做到限期结案。
第二十六条 结案审查。立案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承办机关审结的案件,要进行审查,看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有无信访人的意见。如认为有不清楚或处理不当的,可以将结案报告退还承办机关责成补充有关材料或重新复议审理,也可以直接派人协助原承办机关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