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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合作备忘录

  香港证监会是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成立的监察委员会,负责监管香港的证券及期货市场。香港证监会的职能包括执行证券法规,以保护投资者、维持市场稳健操作;执行有关规定,以确保公众股东及投资者获得完整的信息披露和公平的对待;监督香港联交所的活动,以确保其以专业性态度,就所有与上市及其会员有关的事宜,公平地执行其监管职责;监管证券商和投资顾问;促进香港的证券及期货市场的发展;鼓励香港及外地投资者增加使用上述市场。
  (五)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联交所是获得《证券交易所合并条例》认可,负责经营及维持香港股票市场的有限责任公司。与此相联系,香港联交所的职责包括依法维持市场的公平、有序、以确保通过香港联交所的证券交易符合公众利益。香港联交所是负责对上市事宜及其会员进行日常监督的一线监管机构。
  三、范围
  各方同意,通过本备忘录中所确立的机制,促进相互合作和信息交流,以便各方有效地依法行使其各自的职能。根据上述宗旨,特确定本备忘录的范围如下:
  (一)内地或香港证券市场的证券发行人及要约人、所有上市或申请上市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及公司的专业顾问,应当遵守所有有关法规,并有义务完整、准确、及时地披露与投资者有关的信息;
  (二)执行有关证券及其他金融工具的发行、交易、安排、管理和咨询服务的法规;
  (三)推广证券商和投资顾问的适准原则,确保证券商和投资顾问具有适当的、合乎标准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素质,促进上述人员在其从业活动中遵循高标准的公平交易原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四)监督证券市场及其清算交割和登记过户活动,以及在上述活动中对有关法规的执行情况;
  (五)协助调查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就证券交易和上市公司的活动中出现的欺诈行为,并对此采取制裁措施;
  (六)人员培训和交流;
  (七)各方同意的其它事项。
  四、基本原则
  各方将合作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并通过相互协助和信息交流来维持公平、有序、高效的证券市场。据此,各方同意确立下述基本原则:
  (一)证券交易应以公平、公开、有序、高效的方式进行;
  (二)意向投资者应得到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以便他们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对发行人及其发行的金融工具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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