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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合作备忘录

  (三)上市公司应完整、准确、及时地向其股东和公众披露任何可被合理地认为可能对上市证券的市场行为或价格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四)所有证券持有者均应得到公平的对待;
  (五)上市公司董事的行为应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六)欺诈投资者、压迫小股东、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行为均应受到制止及依法制裁;
  (七)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如有改变,通常应以同等条件向该公司其余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兼并要约;
  (八)所有证券商及投资顾问均应有充分的资金来源、符合适准原则(包括具备相关经验、资格、信誉、道德品质以及在财务上稳健可靠)并以高效、诚实和公平的态度从事其业务。
  五、法律、条例及规定
  各方将互相协助、交流信息,确保遵守附录一所列出的法律、条例、规定及其任何补充与修订。各方将执行各自的法律、条例、规定,并协助其它各方执行其任务。经各方同意,附录一可随时修订,而毋须各方重新签署备忘录。
  六、提供协助或索取信息的要求
  (一)各方可为某项要求或拟提出的要求随时接触。
  (二)索取信息或提供其它方面协助的要求均须以中文或英文书面提出。遇到紧急情况时,可用概要的方式提出要求,但应在其后五个工作日内补交正式要求。
  (三)索取信息的正式要求应根据附录二填写,其内容包括:
  (1)要求索取的信息内容(如有关人员身份等);
  (2)索取信息的目的(详细说明与该要求事项有关的法律或监管规定);
  (3)导致作出该索取要求的行为或涉嫌行为;
  (4)提出要求一方的监管职能与上述法律或监管规定之间的联系;
  (5)索取的信息与上述法律或监管规定的相关性;
  (6)如可能有必要向他人披露所取得的信息,该人的身份以及向其披露的理由。
  (四)收到要求的一方应对每个要求加以斟酌,以决定能否根据本备忘录的条款提供信息。如果一项要求不能被全部接受,收到要求的一方应考虑是否有可能提供任何其他相关信息。
  (五)正式的书面要求必须由附录三所列联络人之一签署。
  (六)各方可共同协商修订附录二表格,而毋须重新签署备忘录。
  七、主动提供信息
  如任何一方拥有可协助他方执行其监管职能的信息,则即使没有任何他方提出要求,拥有信息的一方也可主动自愿地提供或安排他人提供该信息。如提供信息方声明该信息系根据本备忘录提供,则本备忘录的条款将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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