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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审批程序的函

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审批程序的函
 (1994年2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


香港证监会:
  最近连续有中国律师事务所向香港有关方面出具法律意见书,解释中国法规中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包括在香港收购上市公司)的 审批程序,核心问题是某些特殊情况下,是否需要经证券主管机关审批。由于这些解释未能正确反映有关程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旨,因而引起了一些疑问。现就有关审批程序作以下说明,以便澄清这些法律意见书中的不当之处。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1992年12月17日)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4月22日)的规定,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将其股票在境外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审批。
  二、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请的审核工作,由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中国证监会负责,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作出并授权中国证监会对外答复。凡境内企业申请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申报材料。由于境内企业申请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仍然处于小范围试点阶段,中国证监会目前尚未正式发布申报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要求。
  三、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于1993年4月9日转批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服务和上市存在的问题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要求各有政府要贯彻执行。《报告》指导,为了防止境内企业一哄而上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避免国有资产产权受到侵害,保护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对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要统一管理,严格审批。
  四、《报告》列举了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几种主要方式,其中之一是“境内企业利用境外设立的公司的名义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报告》还重申:今年凡是企业采取报告中所列举的方式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均应当事先报国务院证券委审批,由中国证监会对获得批准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企业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五、在《报告》列举的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几种主要方式中,“境内企业利用境外设立的公司的名义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情况比较复杂。境内企业的境外关联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或者收购上市公司,是否构成境内企业利用境外设立的公司的名义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由于境外关联人的情况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分析后,方能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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