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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及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审批规范》的通知[失效]

  4.境外投资企业在当地注册和开户后,应在30天内将当地注册证明及企业开户银行帐号等有关材料,由其境内投资者报送各有关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三)境内投资者应向外汇管理部门定期(规定在投资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报送境外投资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外汇管理部门有权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外汇收支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其境内投资者应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或隐瞒,外汇管理部门通过对报表的定期分析,掌握该境外投资企业的经济现状,找出实际盈亏同原定计划差额的原因,并向总局综合反映。
  (四)境外借款和担保问题
  境外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境外自行筹借和运用资金④。但未经境内投资者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审查,并转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其境内投资者、境内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部门、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外汇担保。
  (五)境外投资企业汇回利润的管理⑤
  1.汇回利润的留成比例
  境内投资者从境外投资企业分得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应从该境外投资企业注册之日起5年内享受全额留成。5年后依照国家规定20%上缴国家,80%留给境内投资者,均由各境内投资者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办理。以实物进行境外投资所分得的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也按上述规定办理留成,境内投资者报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也可留成一定比例的现汇。
  2.按经批准的利润回收计划提前超计划汇回利润,可从境外企业设立之日起,5年内,经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开立外汇现汇帐户,全额保留现汇。
  3.以其他方式返还利润的,须事先经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第五条第二项执行(具体批准办法在分局上报意见后再行列明)
  4.不汇回利润的扣缴问题
  (1)境外投资企业未按利润计划汇回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的,其境内投资者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不能按照完成利润计划或经营亏损的报告书。如果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查,不属于正当理由(政治风险、自然灾害),外汇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
  可以从其缴纳的保证金中将相应比例的外汇数额结汇,将额度上缴给国家。
  对未缴保证金的,应从其境内投资者的留成外汇额度帐户中扣缴相应数额上缴国家。
  以上扣缴数额累计不超过汇出外汇资金(或实物)数额的20%。
  (2)境外投资企业不调回利润或其他收益,擅自挪作他用或存放境外者,外汇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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