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出国(境)培训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经贸厅(1993)215号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近年来,各地经贸委在当地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出国培训,取得了时间短、投入少、见效快的好效果。但是,也发现极个别地方缺乏管理措施,甚至假借培训考察名义,以盈利为目的,搞变相旅游。最近,西安市经委和外办负责人搞权钱交易、违章组团赴日“访问考察”,造成多人出走,损害了我国开放的形象,败坏了党和国家声誉,影响极坏。为此,中纪委下发了中纪通〔1993〕5号通报。为了防止和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现就加强经贸委系统出国(境)培训和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经贸委的领导干部和从事外事工作的同志,要认真组织学习中纪委5号通报,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同时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及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加强出国(境)培训团组和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的规定,检查本单位情况,并制订具体措施。
二、凡组织团组和人员出国(境)培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联合印发的《
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外专发〔1993〕314号)。未经本地区引进智力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各地经贸委不得自行组织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
三、今后,凡组织工商企业干部、各类专业人员出国(境)培训时,需有明确目的、实质内容和具体计划。要讲求实效,杜绝一般参观考察。凡属出国(境)培训的团组和人员,必须填写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审批、审核件号和本地区的备案件号,否则一律不予办理护照、签证。
四、严格执行财政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93〕财外字第600号)。严禁巧立名目,以培训考察为名搞公费出国(境)旅游,更不得以此为个人或小团体牟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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