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4日)废止新闻出版署书刊印刷优质产品条件(试行)
(新出技(1993)1613号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九日)
为贯彻执行《
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特就新闻出版署书刊印刷优质产品条件暂作如下规定。
一、送检产品范围
1.正式出版社出版的画册、画刊、挂历及4个以上印张的彩色图书、8个以上印张的单色图书;
2.期刊必须配套送检,月刊按季度配套、双月刊按半年配套、季刊按年配套,每套为一个品种;
3.无版权的图书,必须有委印证明复印件;
4.单张彩色年画、地图及其它独具版权的印刷产品,可按印张数累计计算。彩色印品达4印张,单色印品达8印张可计为一个品种;
5.以上4条规定的产品印数必须在500以上,且有委托印制用户的评价资料,以证明用户满意,产品适用可靠、质量上乘;
6.保密件及有价证券不送检。
二、送检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组织专家认定后的优质产品,于每季度第一个15天内送交新闻出版署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同时应附省级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数据。新闻出版署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后,对符合署书刊印刷优质产品条件者,向新闻出版署提供检测数据和样本,供专家认定。对不符合条件者,应于检验报告完成后5天内通知送检产品所在省检测站和生产企业;
2.部队系统印刷企业需检测产品送至全军印协,上报军队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检测。需作新闻出版署书刊印刷优质产品认定的军内优质品,应提供检测数据,由新闻出版署组织专家认定;
3.中央在京单位所属印刷企业拟作署优的需检测产品,送新闻出版署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对符合新闻出版署书刊印刷优质产品条件者,提供检测数据,由新闻出版署组织专家认定;